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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蔡海英、林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蔡海英,林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7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陈武,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海英,河镇山西街202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77********。被告:林杨,镇平安村390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蔡海英、林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两被告已结清本案全部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