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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2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比爱卫生用品与义乌市比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比爱卫生用品,义乌市比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228号原告: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555号。法定代表人:陶海弟。委托代理人:徐渊峰。被告:义乌市比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加爱。原告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比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海香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比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9月3日,被告为了归还中国银行的部分贷款,紧急向原告借了222000元人民币,该借款通过转帐方式进入被告帐户,次日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当时被告要求借期六个月,现在已过去一年多时间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时,被告的经办人与法定代表人居然连电话都不接或联系不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2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9月4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义乌市比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为被告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8年9月3日,原告因被告归还贷款所需转入被告帐户222000元,次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借入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元正,用于归还义乌市比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义乌支行的贷款,借款期限六个月”;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该笔借款实质上是原告为被告提供担保而支付银行的担保款,因此本案的立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应改为担保追偿权纠纷;原告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借条”对“借期”有六个月的约定,所以原告的利息主张应从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比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代偿款222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