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有志与绍兴市耀龙纺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志,绍兴市耀龙纺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张有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国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玉娥。被告绍兴市耀龙纺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欣超、张薇。原告张有志与被告绍兴市耀龙纺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蓓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5日、11月11日、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有志之委托代理人杨国兴、姚玉娥,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杨欣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有志诉称:原告于1998年3月进入被告公司至2008年6月,工龄9年,月平均工资900元。原告与被告在2007年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9日至2010年12月28日。原、被告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龄工资(即经济补偿金)9000元,合同期内生活补偿金17850元及2004年至2010年养老保险金39120元。被告耀龙公司辩称:原告于2007年12月份进入被告处工作至2008年3月份止,月工资900元。2008年3月,原告离开被告单位,2008年4月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劳动合同1份,要求证明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9日至2010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证据2、存折1份,要求证明原告的工资情况及发放工资至2008年6月份止;证据3、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1份,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证据4、通告1份,证明被告应按通告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至复工为止,但公司目前仍没有复工;证据5、中国建设银行存折2份,要求证明被告于1998年已经向原告发放工资及原告从2008年1月至2009年3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证据6、社会保险参(续)保登记表1份,要求证明原告从2008年1月起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至2009年3月。被告对劳动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于2008年3月份之后没来上班,劳动合同解除;对邮政储蓄存折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工资是发放到2008年3月份止,4月份发放的是3月份的工资;对通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通告与原告无关;对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没有异议;被告对两份建设银行存折关联性有异议,1998年开户的建设银行存折不能��明是被告单位发放工资,2008年7月开户的存折是原、被告劳动关系解除后,与被告无关;对社会保险参(续)保登记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被告无关。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证据1、2、3、4、5、6,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原告于2008年3月离开被告处,被告发放原告工资到2008年4月止。后原告再未回被告处工作,被告也没有再为原告发放工资。2008年4月28日,原告办理了失业登记。2009年5月11日,原告向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2008年3月离开被告处,后原告没有再回被告处工作,被告也没有再为原告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办理失业登记,应当视为原、被告的用工关系于2008年4月28日后已经解除。因本案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仍然适用60天仲裁时效,故原告应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有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有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蓓蕾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