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国珍与绍兴市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珍,绍兴市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792号原告周国珍,系绍兴经济开发区鸿兴陶瓷经营部业主,住绍兴市越城区辕门新村东区6幢207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路240号二楼378号(家装中心)。法定代表人陈继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珍与被告绍兴市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国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