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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申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林筱玲与杨克、刘东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筱玲,杨克,刘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申字第6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林筱玲。委托代理人:周光、陈李烨。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克。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东江。申请再审人林筱玲与被申请人杨克、刘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温鹿商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筱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林筱玲诉称:一、被申请人杨克、刘东江存在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诉讼,侵害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审调解书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被申请人刘东江辩称:杨克是我儿子刘书帆的朋友。这些钱是我和儿子做生意亏损向杨克陆续借的,后来将零散的债务合并为一张欠条,实际借钱时间并不是欠条上的时间,钱也是我和儿子一起用的。被申请人杨克未作答辩。本院审查查明:刘东江与林筱玲系夫妻(再婚)关系,杨克和刘东江的儿子刘书帆(刘东江与其前妻所生)系朋友。2008年7、8月份,刘东江儿子以刘东江的名义多次向杨克借款,后经双方结算,共计欠杨克借款260万元,由刘东江出具了二份借条予以确认。该借款由刘东江的儿子收取,并未用于刘东江、林筱玲的家庭,且林筱玲对该债务不知情。因刘东江一直未偿还借款,杨克经催讨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东江、林筱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经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杨克、刘东江、林筱玲确认刘东江欠杨克借款260万元及利息系刘东江的个人债务;二、刘东江于2009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杨克借款260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三、杨克放弃要求对林筱玲共同偿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刘东江承担。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林筱玲与被申请人杨克、刘东江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况且杨克已放弃对林筱玲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综上,申请人林筱玲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筱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戴华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