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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德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与陈××、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陈××,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德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被告陈××。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新源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48.50元。由原告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青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人民陪审员  冯伟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鲍静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