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德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与陈××、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陈××,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德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被告陈××。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新源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48.50元。由原告升华××××宝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青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人民陪审员 冯伟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鲍静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