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浦南与周金明、陈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浦南,周金明,陈文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154号原告赵浦南,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江县前吴乡上赵村**号。委托代理人杨海鸿,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明,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江县晶都二区**号。被告陈文花,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江县晶都二区**号。原告赵浦南与被告周金明、陈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国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浦南及委托代理人杨海鸿与被告周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6日,被告周金明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00000元,当场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个月。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归还20000元,其余借款被告一直拖欠至今。要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偿付自2009年7月6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金明答辩称:借款事实,应该归还,要求分期归还。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供的2006年10月8日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经质证,被告周金明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原告提供的2009年6月6日由被告周金明出具的借条一份。经质证,被告周金明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文花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在诉称中所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赵浦南与被告周金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周金明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讼争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文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金明、陈文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浦南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偿付自2009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被告周金明、陈文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江 帆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