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43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卫江、徐卫江与被告王建龙、罗金芬、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与王建龙、罗金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江,徐卫江与被告王建龙、罗金芬、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王建龙,罗金芬,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436号原告徐卫江,百官街道梁家山上虞市水暖建材有限公司内,身份代码:330622196508315236。委托代理人:陈亚平,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大坝新村路2幢1号,身份代码:33062219731026006x。被告王建龙,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高丰家园**幢***室。身份代码:330622196403152215。被告罗金芬,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高丰家园44幢101室。身份代码:33062219650102222x。被告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崧厦镇前庄村。身份代码:71258048-8。法定代表人:王建龙,执行董事。原告徐卫江与被告王建龙、罗金芬、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百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卫江的委托代理人陈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龙、罗金芬、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卫江诉称:被告王建龙与罗金芬借款时系夫妻。2008年9月1日,被告王建龙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并对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作了约定。借款由被告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作保证。到期后王建龙一直没有还款,被告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也未尽还款担保责任。要求判令被告王建龙、罗金芬归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从2008年9月30日起到判决确定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建龙、罗金芬、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建龙与罗金芬于1986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1日,被告王建龙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并约定月利率为2.88%。借款由上虞市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作保证,保证期限两年。但到期后被告王建龙没有还款,上虞市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上虞市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变更为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一份、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一份、婚姻档案登记证明一份、工商局企业变更登记一份和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建龙向原告徐卫江借款150万元并由上虞市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作保证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88%,现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由上虞市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而来,应对原由上虞市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王建龙、罗金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经营需要,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建龙、罗金芬、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徐卫江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08年9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被告王建龙、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宣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