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藤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林××与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藤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林。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及其妻子潘美花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8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及其妻子潘美花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8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朝晖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