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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藤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林××与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藤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林。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及其妻子潘美花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8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及其妻子潘美花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8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朝晖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