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98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仁武与翁军明、陈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仁武,翁军明,陈六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984—2号原告:毛仁武,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毛村125号。委托代理人:陈成德,杭州市望江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翁军明,杭州市萧山区人,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盛乐村6组77号,经常居住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下坊门22号1单元二楼。被告:陈六霞,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新农村枫北二路南18号,经常居住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下坊门22号1单元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仁武与被告翁军明、陈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仁武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毛仁武自愿撤回对被告翁军明、陈六霞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仁武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5,6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8,620元,由原告毛仁武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