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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与江海慧、林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江海慧,林水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340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封家村。诉讼代表人:戴建华,系该分社主任。被告:江海慧,浙江省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华埠镇大路边村。被告:林水平,浙江省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华埠镇金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与被告江海慧、林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负担。审判员  洪志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清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