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司与太仓××机械××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司,太仓××机械××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93号原告:嘉善××司,××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朱××。被��:太仓××机械××司,×太××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刘××、高××。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司诉被告太仓××机械××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太仓××机械××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太仓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分析,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供方法院管辖处理”。该条款明确约定供方(即嘉善)法院为管辖法院,且双方的上述约定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应由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太仓××机械××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