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单森泉与束成林、李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森泉,束成林,李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965号原告:单森泉。委托代理人:汪德胜。被告:束成林。被告:李德福。原告单森泉与被告束成林、李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铭乐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森泉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德胜、被告李德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束成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森泉诉称,2009年5月14日,被告束成林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李德福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束成林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2.被告李德福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德福辩称,当初被告束成林借款时其并没有签字担保,是过后原告怕被告束成林不归还借款,故让我签字担保的。且被告束成林的父亲已于2009年9月支付原告利息10000元了。被告束成林未作答辩。原告单森泉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束束成林于2009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李德福担保的事实,并承认被告束成林父亲已支付利息10000元,但50000元本金仍未归还。被告李德福质证无异议。被告束成林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束成林、李德福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对原告李德福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单森泉与被告束成林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束成林应按约履行归还借款之义务。被告李德福为该笔借款作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则依法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束成林归还原告单森泉借款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德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束成林、李德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铭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曾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