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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呈××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呈××公司,刘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97号申请人呈××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女。被申请人刘某某,男。申请人呈××公司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6月23日做出的深宝劳仲西乡庭(案)字(2009)第97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呈××公司申请称,呈××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深宝劳仲西乡庭(案)字(2009)第979号仲裁裁决。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理由如下:1、原刘某某的工作岗位是行政课,其工作职责是水、电、机器维护和安排的其它事项,而木箱定制原本就属于行政课的其它事项,当时安排刘某某加班定制木箱是考虑到当时车间开工较足,正常上班时间定制木箱对车间存在噪音和灰尘的影响,并非定制木箱就不是刘某某工作职责的一部分。2、退一步讲,后来安排刘某某定制木箱是公司内部的一种人员调配,在当时”金融海啸”的影响下,企业严重开工不足,企业进行些许的内部调整是正常、合情合理的。同时刘某某早巳知悉公司规章制度,刘某某已阅读、了解并认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且公司的管理人员多次与刘某某沟通,但刘某某就是不同意。是刘某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综上所述,呈××公司并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老仲西乡庭(案)字(2009)第979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刘某某答辩称,原仲裁裁决查明属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系以申请人呈××公司违法辞退被申请人刘某某为由,裁决呈××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呈××公司主张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系因刘某某不服从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相应证据证实,其据此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综上,申请人呈××公司申请撤销深宝劳仲西乡庭(案)字(2009)第979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呈××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呈××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