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汪明武与黄卫泉、汪明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卫泉,汪明武,汪明山,张红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卫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明武。委托代理人:吴燕滨、许妙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明山。原审被告:张红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卫泉与被上诉人汪明武、汪明山,原审被告张红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黄卫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卫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上诉人黄卫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 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阮美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