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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716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颜××。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顾××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顾××负担。审 判 长  吴 平审 判 员  徐金平代理审判员  何丹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清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