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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与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蔡××,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97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屠××。被告:蔡××。被告:陈××。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波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刘××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