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民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招娣与赵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招娣,赵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台仙民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杨招娣,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赵志伟,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招娣与被执行人赵志伟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台仙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限被告赵志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招娣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057.81元(含已付的20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招娣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志伟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台仙民执字第7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坦友执 行 员 王相炎执 行 员 卓春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