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江山市三联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三联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64号原告:江山市三联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42402-6)。住所地: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八四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仁海,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炎炯,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东。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827689)。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旱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三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市三联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