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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雁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双鱼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鱼公司)诉被告孙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3年在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购置房屋一套,交付后被告一直未交付契税10500元,滞纳金(滞纳金按双方购房合同约定的日5‰标准计算)8820元、公共维修基金10500元及滞纳金8820元、有线电视费370元及滞纳金310.80元、天然气费1518元及滞纳金1275.12元、银行扣款23343.05元及滞纳金33532.17元等共计76195.22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B座17层1701G号房屋,房屋价款总计人民币35万元整,买受人(被告)为按揭付款方式,首付款应在2003年1月12日前付清,买受人承担办理按揭贷款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后原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按揭贷款提供保证,后被告未按期向银行缴纳按揭贷款,银行先后从处扣款分别为2004年2月23日3043.05元、2004年12月9日10800元,2005年5月31日9500元;后被告不缴纳各种契税,只是原告替被告缴纳各项契税5302.26元(2005年4月21日)和办证费用80元(2005年4月22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银行按揭贷款和各类契税,致使银行直接从原告处扣款,给原告损失,原告被迫垫付契税也是由于被告不按时缴纳所致,因此被告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行扣款23343.05元及利息(其中3043.05元从2004年2月23日起计算利息、10800元从2004年12月9日起计算利息,9500元从2005年5月31日起计算利息,上述三笔款项利息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其税款5382.26元及利息(利息从2005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1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朱丽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张红打印:扈艳红校对:魏张红2009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