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费××、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费××,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461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被告费××。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费××、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费××、吴××的送达地址多次送达诉讼文书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