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费××、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费××,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461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被告费××。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费××、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费××、吴××的送达地址多次送达诉讼文书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