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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孔友富与孔富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友富,孔富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655号原告:孔友富,黄岩区新前街道西岙村62号。被告:孔富明,黄岩区新前街道西岙村3区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友富与被告孔富明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孔友富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庞婷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