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孔友富与孔富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友富,孔富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655号原告:孔友富,黄岩区新前街道西岙村62号。被告:孔富明,黄岩区新前街道西岙村3区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友富与被告孔富明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孔友富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庞婷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