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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裕安与许青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裕安,许青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137号原告:傅裕安,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13-402室。被告:许青娟,居民,住天台县福溪街道法溪西路27号。原告傅裕安与被告许青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裕安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裕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傅裕安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