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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与史××、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史××,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274号原告:任××。被告:史××。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史××、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