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与史××、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史××,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274号原告:任××。被告:史××。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史××、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