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执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情执行人王成军与被执行人张建军、曹玉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军,张建军,曹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225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军,被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曹玉兰,本院受理王成军与张建军、曹玉兰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09)西莲证经字第5291号公证书、(2009)西莲证经字第55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权利人未受偿金额为截止2009年9月11日本金利息。执行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曹玉兰名下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碑执字第225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刘 磊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姚立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