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芦××、杨××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芦××,杨××,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吴××。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芦××。被告: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芦××、杨××、胡××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9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海 东代理审判员 刘 巧 丽人民陪审员 陈 其 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葛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