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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芦××、杨××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芦××,杨××,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吴××。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芦××。被告: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芦××、杨××、胡××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9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海  东代理审判员 刘  巧  丽人民陪审员 陈  其  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葛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