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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薛某敲诈勒索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永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济市于乡镇*户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8日晚,被告人薛某某伙同李某(已判刑)、申某某、张某、李某甲(三人另案处理),预谋敲诈。随后由李某甲给受害人祁某某打电话,将祁骗出吃饭,吃完饭后,李某甲和张某让祁某某在酒店开了房间,张某便给李某等人打电话,李某与薛某某、申某某来到房间内,以祁某某侮辱二人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逼祁某某写了两万元欠条。后李某、薛某某同祁某某回家取钱时,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薛某某逃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薛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薛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8日晚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李某(已判刑)、申某某、张某、李某甲(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由李某甲与祁某某发生关系为由对祁某某进行敲诈。随后,李某甲便给祁某某打电话将祁约出吃饭,李某甲、张某、祁某某吃完饭之后在本市区“华鑫大酒店”开了(8318房)间房,张某便给李某等人打电话,李某与薛某某、申某某来到“华鑫大酒店”8318房间,以祁某某侮辱了张某、李某甲为由,对其进行殴打,李某持匕首对祁进行威胁,祁某某无奈之下给李某等人写了两万元欠条。后李某、薛某某同祁某某回家取钱时,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薛某某逃跑。2009年7月8日。被告人薛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祁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09年1月18日下午,李某甲约他吃饭,并介绍认识她妹张某,吃完饭后,张某坚持要在华鑫大酒店开房,到8318房间后,他们躺在床上看电视,张某出去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冲进来三个男子,说其侮辱了他妹子,对他拳打脚踢,用刀威胁他,让他写下2万元的欠条,后来到他家取钱时,他妻子不给,打电话报了警,将一名男子抓住。2、卫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09年1月18日晚上11点多,她丈夫祁某某和两个男子到她家,说祁某某欠他们2万元钱,打有欠条,他们来取钱。她问因什么事借的,祁某某说他们是敲诈,她感觉不对劲,就打电话报警,其中一名男子跑了,将另一个抓住了。3、现场平面图和照片,证明作案的地点位于永济华鑫大酒店8318房。4、作案工具刀具一把,经李某辨认系其结伙作案时使用。5、同案犯李某的供述,供认了其伙同薛某某、申某某、张某、李某甲敲诈祁某某的事实经过,与薛某某的供述相一致。6、本院(2009)永刑初字第76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已被判刑。7、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供认了其伙同李某、申某某、张某、李某甲敲诈祁某某的事实经过。8、永济市公安局关于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薛某某于2009年7月8日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设套并使用威胁的方法强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目的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薛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不致有社会危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平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东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