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远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偿罡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远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绍偿罡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18号原告绍兴市远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世纪街宏大美安居18-19号。法定代表人严丽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偿罡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北一路。法定代表人金晓罡,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远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偿罡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市远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5月至6月期间,原告供给被告价值12502.10元电缆电料,上述货物由被告工作人员石景山签字收取,原告已将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给被告亦由石景山签收,然被告在收取货物、发票之后,对上述货款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502.1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情况表明被告名称应为绍兴罡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现原告在起诉状中记载被告方为“绍偿罡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与原告提供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记载不符。综上,原告起诉主体不当,故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市远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缪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