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温州锐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飞龙体育装备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锐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飞龙体育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71号原告温州锐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卫爽。被告浙江飞龙体育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连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智焕。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锐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飞龙体育装备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锐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锐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锐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温州锐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谢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