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230号原告叶××。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5的小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小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数额为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明张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