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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230号原告叶××。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5的小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小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数额为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明张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