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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项××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812号原告:项××。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章魁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项××负担。审 判 长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王巍巍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