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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童××与董×、夏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董×,夏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14号原告:童××。委托代理人:夏乙。被告:董×。被告:夏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诉被告董×、夏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撤回对被告董×、夏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