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童××与董×、夏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董×,夏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14号原告:童××。委托代理人:夏乙。被告:董×。被告:夏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诉被告董×、夏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撤回对被告董×、夏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