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运输有限公司与宁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运输有限公司,宁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551号原告:宁波市××××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24257-8)。住所地:宁波市××××村。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陆×。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宁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737750-0)。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运输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宁波市××××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