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052-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赵芬芳、郑正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赵芬芳,郑正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5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清。委托代理人:郑云建。被告:赵芬芳,省玉环县楚门镇环城南路30号。被告:郑正海,市城南镇山前村5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赵芬芳、郑正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53元,减半收取5176.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919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蔡 焱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