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甲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甲,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295号原告:梁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乙。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甲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甲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甲申请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70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梁甲负担。审判员 瞿广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