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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郑龙洪、杨玉琴与郑伯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龙洪,杨玉琴,郑伯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龙洪。委托代理人:朱祖飞。委托代理人:张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伯和。委托代理人:戴文良。原审原告:杨玉琴。委托代理人:朱祖飞。委托代理人:张超。上诉人郑龙洪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09)温永瓯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龙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祖飞、张超,被上诉人郑伯和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文良,原审原告杨玉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祖飞、张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嘉县人民法院(2009)温永瓯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郑龙洪。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邓习军代理审判员  吴跃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