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舟商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为与被上诉人与黄月芳、何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为与被上诉人,黄月芳,何慧,何莹,黄良恩,金淑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舟商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浪激嘴二村。负责人李浩,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月芳,1958年2月7日出身,汉族,住岱山县高亭镇陈家间创新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慧,1980年2月4日出身,汉族,原住岱山县高亭镇陈家间创新路*号,现��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支路15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莹,1985年11月11日出身,汉族,住岱山县高亭镇陈家间创新路*号。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焦山,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良恩,1967年6月8日出身,汉族,住岱山县高亭镇美好家园*号楼***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淑飞,1968年3月25日出身,汉族,住岱山县高亭镇美好家园*号楼***室。上诉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为与被上诉人黄月芳、何慧、何莹、黄良恩、金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09)舟岱商初字第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东明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冷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