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淑伟与蔡光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伟,蔡光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694号原告:杨淑伟,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二村10幢1单元501室。委托代理人:徐觉醒,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光达,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璜山镇为民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伟与被告蔡光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伟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淑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光达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伟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淑伟负担。审判员 XX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楼晨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