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锡波与玉环华丰物资综合有限公司、玉环县大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锡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52号原告黄锡波,镇陈屿下青塘村百安古2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楚屏,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华丰物资综合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大麦屿开发区下青塘。法定代表人赵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县大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下青塘村。法定代表人陈传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忠法,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文韬粉煤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大麦屿村兴港西路73号。法定代表人华丽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锡波与被告玉环华丰物资综合有限公司、玉环县大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市文韬粉煤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锡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锡波负担。审判长黄建勋审判员阮静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