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电气有限公司与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电气有限公司,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563号原告:余姚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门镇××村。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湖头××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电气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30元,由原告余姚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忠员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