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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46号原告:温州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3、5、7幢126室。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缪××。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其他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