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46号原告:温州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3、5、7幢126室。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缪××。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其他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