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美福与季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福,季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31号原告陈美福,街道绣湖住宅区29幢405室。被告季庆丰,街道季宅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福诉被告季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美福负担。审 判 长 徐海香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