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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美福与季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福,季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31号原告陈美福,街道绣湖住宅区29幢405室。被告季庆丰,街道季宅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福诉被告季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美福负担。审 判 长  徐海香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