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崇昌与翁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昌,翁根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959号原告张崇昌,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东屏路188号。被告翁根福,道路白岩村白岩南路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昌与被告翁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崇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崇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2009)台玉商初字第2959号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原告张崇昌,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东屏路188号。被告翁根福,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玉环县玉城街道路白岩村白岩南路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昌与被告翁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崇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崇昌负担。代理审判员丁美君二○○九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胡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