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唐怀干诉刘素仙、杨永学,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怀干,刘素仙,杨永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73号原告唐怀干,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谭毅,男,汉族,1953年9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刘素仙,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德金,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学,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负责人罗卫东。委托代理人王晶,女,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怀干诉被告刘素仙、杨永学,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怀干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素仙、杨永学,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怀干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怀干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冉伟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