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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党炜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新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炜,男。2009年4月11日因网上追逃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抓获羁押,同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9)第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炜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肖建堂、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党炜于2004年11月18日在本市陕西南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一辆黑色东南菱帅车(车号为陕A050**,估价价值人民币98500元),后抵押给甘肃兰州市的李某某,李某某通过他人将车抵押给高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4000元,李某某将所得赃款交给党炜,党炜将赃款挥霍。2005年1月22日陕西南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该车追回。以上事实,被告人党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单位陕西南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其负责人胡解浩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潘某某、李某甲、高某某、袁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追记及发还车辆手续,被骗车辆产权手续,汽车租赁合同及抵押协议,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党炜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党炜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党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党炜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三万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晓弘代理审判员  齐 欣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