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8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傅宏斌、张涵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傅宏斌,张涵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8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陈伟中,行长。委托代理人虞建军,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健辉,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傅宏斌。被告张涵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傅宏斌、张涵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