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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深圳明都光电有限公司与嘉善善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明都光电有限公司,嘉善善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55号原告:深圳明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广深公路西部开发区三力工业园1栋5楼A侧。法定代表人:杨书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毅进,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善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云寺西路231号1幢。法定代表人:陶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明都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善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明都光电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明都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