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楼××与宁波××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建设有限公司××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宁波××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建设有限公司××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951号原告:楼××。被告:宁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城镇××号。法定代表人:俞××。被告:宁波××建设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北仑区××碶中××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与被告宁波××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建设有限公司××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减免部分费用,实际收取9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崔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