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3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国荣与马小红、黄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国荣,马小红,黄旭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371号原告季国荣,经商,苑街道星火村喻宅3组,现住东方国际村35幢2单元902室。被告马小红,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现住义乌市青岩刘村a区50幢1单元。被告黄旭梅,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15组,现住义乌市青岩刘村a区50幢1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国荣诉被告马小红,黄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国荣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国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国荣撤回对被告黄旭梅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