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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森马集团有限公司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森马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原)李春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宣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希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森马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光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和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晶晶。上诉人李春红因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浙温知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春红又以“其与森马集团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春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红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李春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顾宏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关注公众号“”